法律实习日记「」(2)

时间:2020-11-01 12:15:15 实习日记 我要投稿

法律实习日记「三十篇」

  法律实习日记(六)

  所里的潘老师也是一位老律师,曾经给我上过《合同法》的课程,他现在在处理一个交通侵权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长沙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法律实习日记(七)

  今天在所里没事干,自己就一个人乱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法律实习日记(八)

  今天跟随着肖律师去天心区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厅里立案窗口交我们提交的材料(包括证据),里面的工作人员就审查,审查完后就给了我们一张缴款通知单,叫我们填完后去银行交钱,完事后,就给了我们正式发票和案号,有了这些,肖律师就让我们回去,说过一个星期再去法院六楼问下分案情况,看看具体落实到那个法官手上,接着就和法官的书记员联系,送达诉状和开庭时间,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备后续沟通。一通下来接近中午,回所里吃饭,整理相关案卷。

  法律实习日记(九)

  今天肖律师带我们去了岳麓区法院的执行庭。见到执行法官,在肖律师的介绍下,我们算是认识了这带有传说性的人物,不过倒真的没什么感觉,也是一普通人,和我们律师还有个通性,懂法律的普通人。在回来的路上,肖律师跟我们说,案子到了执行这一块,是非常棘手的,除了电话催收可能完成执行外,让法官出面效果来得会更直接。一般按照国人的秉性,对于法官都是敬畏的,让法官和当事人联系,会大大加快我们的执行力度,执行会相对轻松些,当然,也并不是每个都能取得委有好效果,对于一些拖赖者还好,对于确实困难者就行不通了,不过这一条途径,我们不能忘记。对于一个律师必须学会思考,能想到各种解决问题的路径才是真正从一个实习生走向成熟律师的标志,这是我记得最清楚最牢的一句心语。

  法律实习日记(十)

  今天在所里没事做,就与潘老师聊天,他告诉我在日常生活中多做一些逻辑练习,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司法工作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驳论式的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提高自身能力的关键之所在在。

  法律实习日记(十一)

  今天肖律师接了一个案子,长沙的王女士与在广州工作的美国人JAN结婚,婚后开始感情还好,不久就出现问题,两年后,JAN回了美国,未办理离婚手续就又在美国结婚了,也不再到中国,但JAN仍在中国的公司每月领取8000元的工资。王女士此时的生活也很艰难,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要求每月从JAN 的工资中分4000元。肖律师告诉她律师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求每月从JAN的工资中分的4000元恐怕会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肖律师说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有涉外因素,并要我多参与该案的办理。

  法律实习日记(十二)

  今天,蒋老师的顾问单位要求我们起草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因为其某位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近期辞职。我和师姐以前都没写过这样的东西,进过讨论和资料查询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一、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款可否直接约定?禁业禁止补偿费的标准的设定方式采用自愿协商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按法规规章规定。二、补偿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给付补偿费用?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三、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款明显过低,是否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数额太低,可能会因协议显失公正而被撤销,这样对用人单位也是极为不利的。四、约定的补偿费单位没有给,离职员工是否还应该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费,离职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也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